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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学习体会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学习体会

  推动教育督导问责是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实现教育督导“长牙齿”的关键举措。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教育督导问责提供了系统规范的制度框架,全面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地方应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立足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抓紧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进一步破解教育督导结果运用不充分的改革难题,有效提升教育督导“抓落实、督规范、促发展”的工作效能。

  一、推进地方配套制度建设

  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具有政策性强的显著特征,《办法》从问责情形、方式、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对教育督导工作作出了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为地方实施教育督导问责提供制度依据。由于区域教育工作状况以及教育督导工作基础的差异,地方应抓紧推进配套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建设,推动《办法》落实落地。一是在目前正在推进的地方教育督导法规起草或修订过程中,将《办法》的文件精神和制度规定融入其中,确保地方教育督导法规与《办法》保持法理一致性。二是按照《办法》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地方教育督导问责的实施细则,全面细化《办法》的制度规定,重点对问责情形的详细内容、认定标准等作出具体明确、可供操作的规定,为后续教育督导问责的组织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例如《办法》中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形第三项是“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此处的“多发高发”是对教育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频率的考量内容,在实际执行中要有具体认定标准,因此需要依托地方相关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二、建立部门联动配合机制

  依据《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育督导问责的具体组织实施。但由于教育督导问责方式涵盖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组织处理、处分等,这些工作职权超出了教育督导机构的职权范畴,必须依托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例如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学校等教育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必须提请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具体执行。因此地方要组织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应在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的统筹协调下,尽快建立地方教育督导问责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凝聚各部门的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教育问责工作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教育督导问责的事项范围及要求,应重点协调组织人事、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党委政府部门,便于对被督导单位作出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处理,保障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

  三、抓好全方位的宣传引导

  《办法》是我国首个教育督导问责的专门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的全新制度安排,同时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具有严肃性、程序性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全方位做好《办法》的宣传引导工作,集中抓好三个层面的宣传引导工作:一是地方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层面,依托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等途径,集中学习研讨《办法》的组织实施等,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二是在被督导对象层面,包括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广泛宣传督导问责情形、程序、方式等,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明确问责要求,引导被督导对象杜绝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准确履行教育职责的行为;三是在督学层面,组织广大督学系统学习《办法》的政策要义、具体规定和要求等,服务督学依法合规地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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