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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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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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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通用5篇)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xx〕196号),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清洁供暖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采暖需求和改善大气环境,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推进城镇供热能源清洁利用、清洁燃烧和供热系统高能效,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清洁供暖工作。

  (二)基本要求

  规划引领。各地要科学编制完善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确定清洁供暖规划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完善保障措施,统筹安排热源、热网、热用户等供热设施,合理布局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涩宁兰天然气长输管线沿线城镇及周边经济运距范围内城镇,大力发展天然气,重点推进“煤改气”集中供暖,减少散煤供暖,加快推进“禁煤区”建设。其他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煤改电”及可再生能源供暖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加快替代散烧煤供暖,提高清洁供暖水平。

  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资源能源状况等条件,科学选择清洁供暖方式,加快燃煤供暖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供暖,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地区,鼓励优先利用浅层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满足取暖需求。

  企业为主。各地要加强对清洁供暖工作的引导和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供暖设施。

  (三)发展目标

  设市城市城区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大型区域锅炉房为主的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20xx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xx年,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

  县城和城市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xx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xx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清洁取暖方案。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xx-2021年)》要求,编制省级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措施,选择适合的清洁供暖技术路线,合理规划热源、管网布局,建立供暖设施建设项目库,提出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落实国家规划要求。各市(州)、县(区)根据省级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编制市县级清洁取暖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国家规划和省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快建设清洁供暖项目,有序推进项目落地,抓好具体落实。

  (二)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燃煤热源清洁化改造,逐步提高清洁热源比例。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要加快推进“煤改气”集中供热改造,城市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实现10蒸吨及以下供暖燃煤锅炉“清零”,禁止新建每小时3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市州府所在地城镇和县城建成区要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并扩大供暖覆盖面积,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用于供暖等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必需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一般建制镇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供暖。城市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全面取消散煤取暖,采用清洁热源供暖。其他尚未进行改造或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鼓励以“清洁型煤+环保炉具”替代散煤。

  (三)优先发展天然气供暖。涩宁兰天然气长输管线沿线城镇及适宜发展天然气的城镇,要编制完善燃气专项规划,推进管网建设改造和应急储气设施建设,在落实天然气气源条件下,因地制宜选择燃气热电联产、燃气锅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等多种方式,推进天然气供暖。实施城镇“煤改气”工程要制定规划,城镇燃气企业要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煤改气”供气合同,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煤改气”。

  (四)有序发展电供暖。充分利用我省水电、光伏、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优势,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城镇、城市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一般建制镇等电力资源充足地区,结合城镇供热规划和建筑热负荷标准,稳妥有序发展电供暖。综合运用各类热泵、高效电锅炉等多种方式推进用户终端电供暖,科学发展电供暖与蓄热相结合供暖模式。统筹考虑电力、热力供需,实现电力、热力系统协调优化运行。

  (五)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将可再生能源供暖作为城镇供暖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常规能源融合,采取集中式与分布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建筑供暖。鼓励在条件适宜的中小城镇、民用及公共建筑上推广太阳能供暖系统。加大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力度。以小城镇建设、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为依托,推动太阳能热水规模化应用。在地热资源丰富的地区,将地热能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按照“取热不取水”的原则,积极推进水热型(中深层)地热供暖。加快各类浅层地热能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经济高效替代散煤供暖。在做好环保、选址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下,鼓励西宁市等具备条件的城市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六)推进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积极发展城镇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热电联产和区域燃煤锅炉房项目,推动燃煤热电联产、大型区域燃煤锅炉房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作为城镇清洁燃煤集中供暖基础性热源。科学规划新建城镇热电联产机组,扩大热电机组供热范围,稳步推进中长距离供热。整合城镇地区供热管网,在已形成的大型热力网内,鼓励不同类型热源一并接入,实现互联互通,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网运行,提高供热可靠性。

  (七)全面提升热网系统效率。进一步完善本地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管网规划建设,加快供暖老旧管网实施改造,重点加快改造严重漏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和热力站设施,降低供暖输配损耗。新建或改造热力站要设有节能、控制系统或设备。二级网及用户引入口要设有水力平衡装置及热计量装置。积极推广热源侧运行优化、热网自动控制系统、管网水力平衡改造、无人值守热力站、用户室温调控及无补偿直埋敷设等节能技术措施。通过增设必备的调节控制设备和热计量装置等手段,推动供热企业加快供热系统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从热源、热力站、管网及用户终端的全系统运行调节、控制和管理,解决影响供暖安全、节能和节费方面的突出问题。

  (八)进一步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65%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节能)(试行)》等地方标准,逐步将居住建筑节能率从65%提升至75%,公共建筑节能率从65%提升至65%+。进一步提高建筑门窗等围护结构和材料节能性能要求,稳步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示范。大力推行集中供暖地区居住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新建住宅在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时,必须全部安装供热分户计量和温控装置,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配套制定计量计费标准。不断提高居民分户计量、节约能源的意识,建立健全用热监测体系,实现用户行为节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清洁取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能源供应与利用、管网线路建设改造与维护、技术路径与装备、项目运行维护、建筑节能、环保要求等方面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城镇清洁取暖工作,建立常态协调机制,加强与发改、能源、财政、住建、环保、金融等部门及电力、天然气、供热等相关企业协作,形成合力,确定目标和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推动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实施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城镇清洁取暖试点。省级财政统筹利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及城镇建设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清洁取暖设施建设、改造,各级地方政府根据事权责任划分对建设、改造予以支持。进一步放开城镇供暖行业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运营清洁供暖项目。支持专业化、品牌化供暖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合并小、散、弱供暖企业,提高供暖质量服务水平。

  (三)完善支持政策。各地要将城镇清洁供暖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在居民承受能力范围内,兼顾考虑供暖清洁化改造和运营成本,通过价格、补贴、投融资等政策支持和引导,有效降低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自20xx年1月1日起,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尚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煤改电”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内的第三档电量用电价格按第一档电价执行。在供暖期内以电锅炉、电热泵、电热膜等以电为基础能源的集中供热设施用电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发改函〔20xx〕7号)确定的电锅炉电价标准执行。对供暖负荷达到一定规模的超低排放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在实施电力调度时,在燃煤机组中优先调度保障供热。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城镇清洁取暖督查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城镇清洁供暖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做好城镇清洁供暖和建筑能效提升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清洁供暖评估考核体系和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清洁供暖工作顺利推进。

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通用5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和各项决策部署,做好20xx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保障广大群众清洁温暖过冬,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根据《城市20xx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平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采暖需求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林武书记关于加快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重要指示,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供热,鼓励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努力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的清洁供暖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城市建成区(禁煤区)、城乡结合部要继续巩固改造成果,查缺补漏、确保清零,农村地区要进一步扩大覆盖区域,圣人涧镇、张店镇要确定改造重点区域,实施整村推进,纳入全县年度目标任务。鼓励重点区域外居民进行自行改造,自行改造用户不享受设备补贴,年初确村确户名单内自改户可以享受“煤改电”电价政策和运行补贴,名单外自改户当年不能享受“煤改电”电价政策和运行补贴。

  2、坚持因地制宜,以供定改。立足当地资源禀赋、能源供应、基础设施等条件,根据供热能力、电网改造能力和起源保障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改造路径,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确保改造后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

  3、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强化企业在清洁取暖领域的主体地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力度,构建科学高效的责任体系。

  二、主要目标

  20xx年10月20日前,全县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户数2896户。其中:“煤改电”20xx户,“煤改气”800户。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县城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集中供热工程向农村延伸。开展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全覆盖行动,加快推进集中供热扩网工程,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进一步增加供热能力,对已完成管道铺设的区域,必须全部供热,禁止选择性供热,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

  (二)稳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工程

  按照“以气定改、先立后破”的原则,在确保气源落实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新增“煤改气”改造,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加快配套燃气管网建设,做好“煤改气”计划任务和燃气管网建设的衔接,充分发挥储气调峰设施作用,确保气充足留有余量,稳妥推进“煤改气”工程。

  (三)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工程

  在热力管网以及燃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选择适宜的“煤改电”取暖路线,鼓励推广空气能热泵、地源热泵、热风机等高效比、低功率的采暖设备,禁止招标电锅炉、电暖气等低能效比的采暖设备,降低居民用电成本。加快配套电网改造,做好“煤改电”计划任务和电网改造计划的衔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四)建立完善清洁取暖稳定运行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对全县“煤改电”、“煤改气”用户发放运行补贴,降低居民清洁取暖运行成本,提高“煤改电”、“煤改气”设备使用率。

  四、补贴标准

  (一)改造补助

  20xx年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按以下补助标准执行:

  1、县城建成区“煤改电”项目,市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0xx元/户,县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0xx元/户。

  2、农村“煤改电”项目,市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100元/户,县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500元/户。

  3、县城建成区“煤改气”项目,市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700元/户,县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800元/户。

  (二)运行补贴

  “煤改电”:采暖用电每度电补贴0.1元,采暖季每户居民累计最高补贴1040元。

  “煤改气”:采暖用气每方气补贴1元,采暖季每户居民累计最高补贴1200元。

  对已经实施了“煤改电”“煤改气”的低保户、五保户等农村困难群众,除享受实际取暖补贴外,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再补贴200元。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及招标阶段(6月30日—7月30日)

  各有关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7月底前完成招标工作。

  (二)改造实施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开展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改造任务,具备通气、通电条件。

  (三)工程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20日)

  “煤改电”由张店镇政府、圣人涧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全面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

  “煤改气”由住建局负责全面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

  六、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能源局)负责全县清洁取暖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煤改电”实施方案;督促各乡镇、社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推进“煤改电”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确保完成20xx年“煤改电”任务目标;负责制定全县天然气迎峰度冬保供应急预案,提前研判用气需求。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的筹措,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确保县级补贴资金足额配套到位,及时拨付到位,监督资金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负责执行国家和省清洁供暖锅炉排放标准,做好环境监督工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PM2.5下降目标;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县清洁取暖工程的评估验收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县“煤改气”改造及供气保障全面工作;制定“煤改气”改造实施方案;承担全县“煤改气”改造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以及验收工作;负责“煤改气”补贴资金申请以及发放工作;牵头推进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全覆盖工作;确保“煤改气”、集中供热改造用户燃煤取暖设施、散煤及煤制品必须全部取缔,改而不用、散煤复燃、重复享受政策等情况坚决不能发生;确保完成全县“煤改气”和集中供热改造目标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修订我县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积极推进集中供暖建设、电网改造、燃气设施等建设用地审批,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电网改造工作,制定电网改造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省级电网改造资金,确保“煤改电”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张店镇政府、圣人涧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是本辖区“煤改电”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煤改电”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煤改电”改造用户验收工作;负责“煤改电”用户一户一档整理成册工作,一式二套;负责补贴资金申请以及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实现居民安全取暖,确保本辖区清洁取暖全覆盖;“煤改电”用户燃煤取暖设施、散煤及煤制品全部取缔,改而不用、散煤复燃、重复享受政策等情况坚决不能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社区服务中心是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改造任务完成、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做好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按照补贴政策标准完成本级资金的筹措,用于支持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实现专项资金的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宣传推广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圣人涧镇政府、张店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清洁取暖的优点,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展示清洁取暖成果,形成显著示范效应和良好舆论导向。

  (四)强化监督管理

  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纳入县政府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清洁取暖资金使用与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县住建局、圣人涧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制定相应政策,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巡查排查力度,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工作推进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县清洁取暖办,县清洁取暖办将定期对各单位清洁取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五)严肃问责追责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张店镇政府、圣人涧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在开展清洁取暖改造工作中要公开公正,阳光运行,对改造用户要在改造前和工程验收后分别进行公示,防止出现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效。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程序开展工作,一旦发现有“吃拿卡要”和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要严肃追责。

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通用5篇)3

  为做好我省清洁取暖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17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清洁取暖工作

  我省冬季寒冷,取暖期长,地域广阔,地区差异大,取暖资源分布不均衡,清洁取暖工作任务繁重。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力落实好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高度重视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切实把冬季取暖燃料供应的够不够,房屋热不热,取暖负担重不重等放在重要位置,对群众取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加强燃料生产、运输、储备,进一步稳定燃料价格和取暖电价,扎实稳妥地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二、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清洁供暖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为指导,结合资源禀赋,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积极探索电锅炉、地热、太阳能供暖等不同的清洁取暖方式,加强取暖季各种数据的监测,认真分析建设和运行成本,选择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承受的技术路径后全面推广,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变革,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在推动“煤改电”“煤改气”时,要坚持“以供定改、先立后破”的原则,在天然气气源有保障、电力能满足、价格能承受的情况下进行清洁取暖改造。已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要全面排查,保证资源跟得上,群众用得起,房屋有温度。

  三、切实提高住房保温效果

  各地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政策渠道,稳步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城镇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时鼓励广大农牧区充分利用我省太阳光热条件好的优势,建设太阳能采暖房,提高住房自身采暖和保暖效果,降低取暖设施用能成本。

  四、做好冬季取暖工作总结评估

  各地要将清洁取暖工作任务细化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各部门和单位之间按责任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全力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加强冬季取暖燃料和电力供应、群众价格承受能力、取暖效果等的跟踪,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冬季清洁取暖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实现群众长期可靠安全温暖过冬。各地冬季取暖牵头部门于采暖季结束后1个月内将清洁取暖工作评估总结报省能源局。

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通用5篇)4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冬季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坚持“以供定改、先立后破”,因地制宜选择供暖方式,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积极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取暖体系。20xx-2024年,城区(县城)清洁取暖改造面积156亿平方米、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4694万户;城区(县城)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525万平方米、城区(县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52012万平方米、农房节能改造21万户、新建超低能耗建筑30万平方米;建设热力管网28856公里。

  二、实施方式

  (一)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完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突出市场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推进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资源条件、经济实力、基础设施等条件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采取适宜的清洁取暖策略,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推进。农村地区要坚持整镇(街道)、整片区、整村推进,选取1-2个连片区域同步推进农房节能改造,积极打造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试点。

  (三)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在推进热源侧清洁取暖改造同时,配套实施燃气管网、城乡配电网、热力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保证清洁取暖效果。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筹备。各区(市)组织开展前期宣传动员和摸底调查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计划台账,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方案报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实施。各区(市)依据年度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施工队伍确定,签订改造及服务合同、居民用户承诺书等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项目验收。各区(市)政府要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在每年10月底前做好调试验收工作。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资环〔20xx〕3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做好绩效自评和实地核查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四、补贴政策

  (一)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补贴。

  1分散式电代煤初装补贴。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对设备台数不作要求)购置、安装及电表后管线改造费用,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户,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有特殊情况的区(市),实施方案报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2分散式气代煤初装补贴。对燃气表及表后管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取暖用燃气设备(含一台燃气壁挂炉和两组散热器)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不超过决算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户,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对燃气企业按照最高40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3分散式电代煤运行补贴。一户一表分散式电代煤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居民(含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三年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运行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再行研究确定。

  4分散式气代煤运行补贴。分散式气代煤用户,用气按照民用独户采暖气价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三年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运行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再行研究确定。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项目。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最高40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2∶1∶1的比例分担。

  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三区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最高150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3农房节能改造项目。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7000元/户,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25∶1∶15的比例分担。

  (三)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对三年项目建设期内开展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按照最高3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四)供热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对三年项目建设期内开展的供热燃煤锅炉“煤改气”工程、向居民直接供热的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和高温水替代供热项目,结合当年资金筹集规模和项目实施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建设补助、运行补贴金额。

  (五)农村集中供热项目。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面积,按照55元/平方米且每户不高于38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取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取暖设施由用户自行配套。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计入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六)有关要求

  1上述政策适用于列入《青岛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已享受其他相关政策补贴的不可重复补贴,具体界定工作由各区(市)负责。

  2在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建设和运行补贴的基础上,各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对特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认定)提高补贴力度,具体资金由区(市)统筹解决。

  3分散式生物质不再作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技术方式推荐,不享受中央和市财政补贴。

  4对各类建设补贴、运行补贴,各区(市)可根据本地经济情况,在保证市、区(市)两级配套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区(市)级配套比例。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市)政府是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周调度、月通报,顶格推进,挂图作战,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合力。

  (二)落实能源保障。各区(市)政府要按照“以电定改”“以气定改”原则,强化政企联动,指导燃气企业积极争取上游企业支持,落实气源保障,加快完善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储气能力,协调供电企业做好电网支撑能力改造提升,有效保障电力供应。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补贴政策,提高拨付效率,及时将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保障清洁取暖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

  (四)强化安全管理。各区(市)政府要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特别要加强对清洁取暖产品质量、准入标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期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跟踪管理,深化落实“双安全员”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五)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开展“访民温暖”“百万农户温暖行”活动,广泛开展清洁取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清洁取暖的重要意义,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展示清洁取暖效果,引导城乡居民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通用5篇)5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冬季清洁供暖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鄂府办发〔20xx〕12号)和《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函》(鄂能局函〔20xx〕30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旗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气则气”为原则,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推进城镇供热能源清洁利用和供热系统高能效,加快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的清洁供暖体系,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良好基础。

  二、发展现状及目标

  (一)取暖现状

  全旗总取暖面积937万平方米,清洁取暖面积700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74%,其中城镇地区清洁取暖面积386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100%;农村牧区清洁取暖面积314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为56%。

  (二)总体目标

  构建城镇地区以天然气和燃煤锅炉集中供暖方式为主,农村牧区优先利用天然气、电供暖、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的清洁取暖体系,有条件地区发展天然气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镇区、国省道服务区和人口集中点聚集区,推动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到20xx年,热网系统失水率、综合热损失明显降低,新增用户全部使用高效末端散热设备,大力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基本实现清洁供暖率达到100%,全旗13000余户农牧民全部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三)清洁供暖方式

  1.大力推广电供暖

  农牧民冬季用电量较少,腾出的大量供电空间可满足居民供暖用电需求,为推广电供暖提供了充足的电力保障。我旗要采取以下方式推广电供暖,一是要根据我旗实际情况,结合散煤替代工作,优先在农村牧区住户相对分散的地区实施源网荷储多源热泵供暖、发热电阻丝、电热膜等分散式电供暖替代燃煤采暖;二是对燃气(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实施储热式电锅炉、热泵等集中式电供暖;三是鼓励具备电供暖改造条件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采用分散式电采暖及电储能供暖,进一步降低热力管网热负荷;四是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苏木镇区、国省道服务区和人口集中点聚集区,充分利用风光资源优势,借鉴已有新能源供热项目,开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供暖,推动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实现苏木镇绿色电力供暖。优先在阿尔巴斯苏木和木凯淖尔镇政府所在地推广实施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

  2.有序发展天然气供暖

  在气源充足、具备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天然气供暖。与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可在各苏木镇和各嘎查村社区通过城区天然气管网延伸以及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点对点气化装置,推进管网建设改造和应急储气设施建设,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推广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等多种方式供暖。

  3.加快淘汰“小锅炉”供暖

  将淘汰和改造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淘汰和改造计划,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和市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助力清洁供暖工作的推广。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为促进我旗清洁取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统筹推进系统治理,保证项目的实施效果,决定成立鄂托克旗冬季清洁取暖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振平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草有关重要材料文件,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督查指导全旗清洁取暖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根据部门职责及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分别抓好落实。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⒈各苏木镇为本区域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的实施和安全保障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落地,加快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定期向旗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⒉旗住建局牵头对全旗清洁取暖现状进行摸底调研,编制全旗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规划,指导城镇清洁供暖和建筑能效提升等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清洁取暖专项补贴资金,负责统筹指导全旗各类清洁取暖项目并按规划方案指导各部门组织实施。

  ⒊旗财政局负责全旗农村牧区清洁能源取暖项目资金筹集工作,并与自治区和市相关政策有效衔接;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贴;根据财力可支撑能力确定落实本级配套补贴资金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到位。

  ⒋旗林草局负责为清洁取暖项目办理林草征占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⒌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清洁取暖项目用地政策,明确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划拨使用等相关事宜,为清洁取暖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⒍旗发改委负责研究完善和落实电价、热价政策,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市发改委进一步明确清洁取暖电价,保证煤改电项目可持续运行。

  ⒎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淘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燃煤锅炉。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补贴资金,加强监督,确保各类供暖锅炉污染物达标排放。

  ⒏旗能源局负责清洁取暖项目电源、气源保障工作,推进管道间互联互通建设,加强电采暖区域配电网建设改造,协调自治区能源局、市能源局及时将新增配网工程纳入全旗配网规划,推进城镇配电网和农网建设升级改造,指导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

  ⒐旗工信和科技局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全旗煤改电项目参与电力交易。

  ⒑旗农牧局要大力在农村牧区推广电供暖,结合当地实际推行分散式电供暖和集中式电供暖代替燃煤采暖。协助旗住建局开展农牧民采暖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⒒旗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⒓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推广具备电供暖改造条件的城镇住户、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采用分散式电采暖及电储能供暖,进一步降低热力管网热负荷。

  ⒔旗宣传部负责制定清洁取暖工作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清洁取暖对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清洁取暖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⒕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洁取暖产品设备质量安全监管。

  ⒖鄂托克供电公司、棋盘井供电公司根据清洁取暖项目规划方案及时修订配电网建设规划,完善电网设备,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项目接入条件提前安排专项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城镇配电网和农网建设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农村牧区清洁供暖项目顺利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组建“清洁取暖”工作专班。全旗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专班设在旗能源局,从能源局、住建局、乌兰镇、棋盘井镇、蒙西镇、木凯淖尔镇、阿尔巴斯苏木、苏米图苏木抽调人员。

  (二)摸清并建立全旗“清洁取暖”台帐。全旗已完成改造3650户,按照全市清洁供暖方案要求到20xx年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全旗13000余户农牧民全部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各苏木镇在充分征求农牧民的意愿下,务必于20xx年4月20日前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

  (三)整村推进,试点先行。20xx年每个苏木镇确定2个试点嘎查村进行整村联建集中改造。把试点建设好,为我旗全面铺开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夯实基础、积累经验,20xx年全面推开并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乌兰镇:沙日布日都嘎查、赛罕塔拉嘎查;

  棋盘井镇:呼吉嘎查、伊克达赖嘎查;

  蒙西镇:渠畔村、碱柜村;

  木凯淖尔镇:桃力民村、达楞图如村;

  阿尔巴斯苏木:乌兰乌素嘎查、巴音乌素嘎查;

  苏米图苏木:巴嘎额尔和图嘎查、查汗敖包嘎查。

  (四)公开招标电采暖经营企业。电采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一定资格和资质。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信用良好,三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所生产的电采暖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使用安全、质量可靠,用户反映良好;能耗指标先进,用电负荷相对稳定。旗政府根据推广电采暖类型的入围条件,依法依规确定电采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并在旗政府的网站公示,负责设备的招标。

  (五)项目监理。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监理公司负责电采暖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安装、调试全程监督。

  (六)项目验收。“清洁取暖”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由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七)资金管理及结算。旗财政局负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旗审计部门对“清洁取暖”资金补贴进行审计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电价政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保障补贴到位。对参与清洁取暖农牧户由政府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文印发“清洁取暖”补贴方案。

  (三)强化调度推进。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调度、督查反馈和监督考核等机制,倒排工期,列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查调度,对未能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约谈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宣传推广作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清洁取暖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清洁取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普及清洁取暖政策知识,及时总结推广清洁取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工作氛围,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意识,提高全社会推进清洁取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清洁取暖的强大合力。

  (五)做好信息反馈。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农村牧区清洁供暖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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